犯罪数额上亿元!桂林一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因“套路贷”敛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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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上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陈建平等5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犯罪数额上亿元!桂林一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因“套路贷”敛财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起,被告人陈建平、唐定文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石志刚、朱明成、李禹桥、阳桂青和封定强、刘勇、朱明燕(三人均在逃)等人,以桂林金建投资有限公司、桂林金建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桂林宏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公司化管理模式,在桂林市区、龙胜县、兴安县等地长期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建平、唐定文为首要分子,封定强、刘勇为重要成员,石志刚、朱明成、朱明燕、李禹桥、阳桂青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主要以有固定资产的民营企业或个人为侵害目标,以“套路贷”为主要获利手段,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收取“砍头息”、肆意制定还款规则、混淆还款性质、重复计算借款、凭空虚增借款、控制被害公司财务、肆意转移被害人资产、否认还款事实、单方采用不合理方式计息、虚走流水制造支付假象、签订“以贷还息”的借款合同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设置股权质押、以房抵债陷阱,侵吞被害人资产;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及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实施了敲诈勒索、虚假诉讼、寻衅滋事、骗取贷款、妨害信用卡管理、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数额达上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建平等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桂林市多地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陈建平等人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关规定,庭审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桂林市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桂林银行的代表及被告人家属等20多人旁听。

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并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逐一审理,因案件事实繁多,案情重大复杂,庭审预计持续数日,择期宣判。(总台记者 廖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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