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浉河区法院行政庭相继作出(2022)豫1502司惩1号、(2022)豫1502司惩2号,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该两起案件均是原告起诉被告某某单位行政征收纠纷,两案原告为达到对涉案拆迁房屋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目的,提交一份1991年的《分家协议》,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审核证据时,仔细辨认,经法庭多次询问《分家协议》是否为原件,是否形成于1991年,两案原告一直坚称系1991年签署。
庭审结束后,法庭再次向两案原告释明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两案原告才向法庭提交一份情况说明,说明分家协议是2019年书写,把时间提前到了1991年,提交给法庭的是复印件。
法院认为,两案原告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两案原告予以1万元的罚款处罚,限两案原告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作出处罚决定后,两案原告均提出复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两案原告的复议申请。
该院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在今年属首例,旨在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有效打击伪造证据参加诉讼的行为,让不诚信付出法律代价,维护法律权威。
法官提醒,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重要依据,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增加裁判者查明及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理性应对诉讼,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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