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警惕!这一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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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山普法)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一起为赌博网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犯罪案件,经审查,该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被告人宋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情回顾

【以案释法】警惕!这一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检察官释法

【以案释法】警惕!这一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赌博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境内赌博类犯罪得到了有效治理,新型跨境赌博犯罪逐渐突出,有关部门对此类犯罪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有关赌博类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网上开设赌场定罪量刑的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罪中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行为:

1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

检察官提醒

【以案释法】警惕!这一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据统计,2021年以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31件46人。在此提醒大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赌博类犯罪也朝着网络化、虚拟化发展,网络赌博逐渐成为赌博类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和打击,犯罪分子常将赌博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境外,隐蔽性强,招赌、揽赌形式多样,致使大量资金外流,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利,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并发展会员,以此获得赌博网站的返利,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所以,切莫因为一时财迷心窍而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ND

来源:房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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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三国演义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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