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小伙被判刑!这东西真不能给别人,借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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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起来特别可笑,我竟然为了600元钱沦为罪犯,代价太大了……”

年轻的彭某某面对检察官时,显得万分懊悔,“这是我人生中最贵的600块钱。”

为了600块卖了自己的银行卡

致多人被诈骗,23岁小伙被判刑

出生于1999年的彭某某在湖南长沙打工,日子过得并不宽裕。去年6月,同事张某某告诉他有一条“来钱很快”的门路,只要卖掉自己的银行卡就能赚钱。

“一开始我不同意,感觉像是新闻里说的诈骗或者洗钱。”彭某某并不糊涂。但犹豫几天后,眼看自己花呗逾期未还,他还是答应下来了。

据彭某某回忆,当天,他跟着张某某到了外地的一间酒店住下。第二天一早,他把自己的身份证、4张银行卡,以及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交给了一名陌生男子。那名陌生男子随即在手机上开始操作。

“其实我心里清楚,他应该是要用我的卡犯罪,其中一张银行卡当场就被冻结了。” 彭某某说。等陌生男子操作了整整一天后,彭某某拿着600元现金离开了。

一个月后,彭某某被抓获。

经查,彭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出售给他人使用,接收资金60余万元,导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

近日,由临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其余涉案人员尚在侦办中。

2015年新增的“帮信罪”

去年一年增长21倍

已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罪"

“帮信罪”,这个名字读起来拗口的罪名,令人意外的是,竟然在2021年刑事起诉罪名中排名第三,仅次于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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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龄”来说,“帮信罪”还很年轻。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新增了此罪,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其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实际中多表现为租售银行卡、电话卡;跑分;开发违规app;为相关电信诈骗app进行广告推广等行为。 他们构成了电信诈骗链条中重要一环,被称为电诈“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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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田某自2021年3月底至4月中旬,出借个人名下7张银行卡及微信支付账号,用于该团伙转存诈骗资金并从中获利,田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在设立之初少被人知,但从2020年开始激增后,一时间让不少人不知所以,不知“帮信”为何罪。短时间内该罪名的起诉案件猛增,也让一些法学专家担心,是否存在打击面过广的问题?

此外,大量的“帮信罪”案件表明,参与者以青年、低收入、无固定工作人员为主,甚至出现了不少在校生涉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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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如何谨慎、妥善处理这类人,使得他们的未来人生不因此断送,也成了司法机关需要面对的问题。

多数与出借“两卡”有关

记者梳理发现,当前,三类涉“帮信罪”案件比较突出,一是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跑分”洗钱的,二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的,三是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的。

这三类案件,大都又涉及银行卡、电话卡的违法使用。

结合公检法机关办案分析和专业研究人员意见,记者梳理“帮信罪”案件在现阶段的特征,主要有四个——

23岁小伙被判刑!这东西真不能给别人,借也不行

“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在“帮信罪”的办案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找各种理由辩解,“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

那么,不知道是不是就不追究了呢?

■ 观点一

代理过多起“帮信罪”案件的山东律师赵荣烈认为,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则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认定主观上是否明知呢?

赵荣烈等认为,应按照“两高解释”中第1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对明知进行认定。 这七种情形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观点二

办理过几十起“帮信罪”案件的全国优秀办案检察官汪佩琳认为,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办案部门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 观点三

上海律师高太领的看法更直接:涉嫌“帮信罪”,不要求当事人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当事人知道就是共犯了,涉嫌共同犯罪。 当事人不知道,但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断为当事人应该知道。 所谓的“事先不知情”,站不住脚,也不是免罚理由。

再次提醒:

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

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不能给别人!借也不行!

通讯员 临平检 记者 王艳颖 实习生 康玥

来源: 杭州日报

标签: 三国演义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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