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核酸报告、擅自外出、散布虚假信息,西藏9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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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西藏网警

当前,我区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防控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全力做好防控工作,但仍有个别人员散布涉疫不实信息或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对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案例1

2022年8月16日,扎囊县辖区群众侯某某向疫情办报告称:“自己的朋友马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因自己曾与马某某一起做核酸时有过密切接触,心理恐慌,请求疫情办迅速处理”。经核查,马某某的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且无中、高风险旅居史,怀疑马某某篡改核酸检测结果。经公安机关询问,马某某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2

2022年8月15日,桑珠孜区公安局岗多派出所依法处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的案件。幸福社区警务站民警在吉林路与嘎久美塘路卡口执勤时发现,高某某、于某拒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后两名涉案人员被移交至岗多派出所。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高某某、于某分别处以200元的罚款。

篡改核酸报告、擅自外出、散布虚假信息,西藏9人被处罚!

案例3

2022年8月13日,南木林县南木林镇网民朱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我是真的担心,昨天看见一张阳性的报告,也没有相关负责人说他去过哪里,接触过什么人,接触者是不是安全,太担心了”“这可是7号的检查结果,都一个礼拜了,太恐怖了”,相关虚假信息。经公安机关询问,朱某对其微信群内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朱某进行罚款500元。

案例4

2022年8月15日,居住在金珠西路某小区的居民杨某、陈某、任某、李某、荣某等5人在明知社区通知不允许私自外出的情况下,故意避开小区值班人员,私自从小区西侧翻墙而出准备前往商店购物,被金珠派出所巡逻民警现场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城关公安分局金珠派出所依法对杨某等五人分别罚款200元人民币。

篡改核酸报告、擅自外出、散布虚假信息,西藏9人被处罚!

新闻+

警方提醒

1、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关系到每个人的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各项疫情防控要求

自觉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

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

社会治安环境

来源:西藏日报

标签: 动漫人物简笔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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