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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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比较强调伦理学,重视道德修养容易让人有压力.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儒家的创始人是孔丘。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如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但他称颂“先王”,崇尚礼义,他们继承和发扬以“门艺”为主的传统文化,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先后一脉相承。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其基本特点有三个,即“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儒家主张“复礼”。但是从他们对礼的解释和运用上看,已经与周礼的形式和内容有明显的不同。儒家所说的礼,既包括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包括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正是广义的法。

 (一)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

  儒家熔伦理与法律于一炉,一方面赋予主要的伦理原则以法律的性质和效力,另一方面强调法律为维持论理原则服务,使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

  儒家归纳的伦理原则,主要是 “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丘首倡“正名”,孟轲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荀况则明确指出:“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行之得其节,礼之序也。

 (二)以家族为本位,强调“孝”、“忠”

  孝和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主要思想表现。儒家强调子女必须孝顺父亲,弟妹必须恭敬兄长,卑幼必须服从尊贵。这样一来,家族被国家化、政治化,而国家又被家族化、伦理化,从而形成了家族伦理的法律化,家长成为支配家族权利的法律主体。

 (三)以等级为基础,强怠氨鸸蠹?

  等级差别是儒家之礼的本质特征。儒家认为,礼就是专门用来区别和规定亲疏贵贱、上下等级的行为规范。儒家的这一思想,成为封建等级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儒家主张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一)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儒家认为统治应以德为主,刑罚只是德教的辅助。孔丘主张“为政以德”,孟轲强调仁义原则是制定法令和政策的依据,更明确地反对单纯使用刑罚等暴力手段,荀况认为“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足,死乎由足,夫是之谓德操。

  儒家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刑罚的必要性,当教化不起作用时仍主张诉诸暴力,使用刑罚。孔丘主张“道之以政,齐之加刑”。孟轲也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二)注重教化,以德去刑

  儒家所谓的教化,系指人们灌输宗法伦理和等级观念。

  孔、孟从性善论出发强调教化的功能。在儒家看来,教化本身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和消灭犯罪现象,巩固封建统治。

 (三)恤刑慎杀,先教后刑

  儒家提倡“仁政”反对酷刑滥杀。儒家的恤刑和慎杀,主要表现于按照礼义原则对犯罪行为从宽处理。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儒家是“人治”论者。

  他们注重并强调“为政在人”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

 (一)圣贤决定礼治

  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只有“圣君”和“贤臣”才能保证礼治的实现和德化的推行。

 (二)“身正”则“令行”

  儒家认为,“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地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儒家在现实君主和古代圣贤之中强调古代圣贤的作用。这种“先王”论,实际上是对现实的君主及其法制提出高标准的要求,荀况强调“礼顺人情”,即具体的礼法制度必须符合人情和社会实际。

  综上所述,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

  这些法律观点,经过改造,基本上都被秦汉以后的封建统治者所采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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