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捡 6000 元手机 4 个月未还且弄丢数据、失主妙招定位追踪,法院判决出炉

天涯百科 网络资讯 1

3 月 2 日消息,据广西高院官方公众号今年 2 月消息,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捡手机引发的纠纷,最终捡到手机的被告当庭赔偿原告失主 3800 元。

2025 年 3 月 16 日晚,小陈在广西陆川县体育馆散步时,丢失一部价值 6000 余元的华为手机。发现手机遗失后,她立即拨打自己的手机号,但连续拨打 9 次后手机被关机。随后,小陈迅速挂失,启动“丢失模式”锁定手机,并在锁定屏幕上留言,表示愿意支付 2500 元酬谢金寻回手机。

此后 4 个月,小陈的华为账号多次收到遗失手机开机的提示短信,但却始终无人与她联系。根据网友的建议,小陈数次尝试通过遗失手机定位信息和开机时连接的 Wi-Fi 名称查找信号源,但都因开机时间较短无法精确定位。

7 月 18 日 12 时 38 分,遗失手机再次开机,定位显示位于陆川县某小区,并显示了具体的 Wi-Fi 名称。小陈立刻截图,然后冲向该小区,逐楼逐层扫描 Wi-Fi 信号,最终在该小区某栋 11 楼找到该信号,随即报警。

面对失主和民警,李某拿出了手机,但她认为手机是捡来的,自己保管了 4 个月,失主应付给她部分保管费。而此时,失主小陈发现手机已被强制恢复出厂设置,所存资料全部丢失。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陈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2 万余元。

2025 年 11 月 10 日,案件在陆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妥善保管”还是构成“侵占”,小陈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合法。

小陈提交的证据显示,手机在李某占有期间的 2025 年 7 月 18 日 4 时 49 分,被手动恢复出厂设置。此外,华为“丢失模式”记录证明手机曾被多次开机,这与正常保管行为明显不符。

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办法官覃坤主持调解工作。对被告李某而言,其行为已构成侵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对原告小陈来说,尽管对方侵权事实清楚,但小陈主张的部分损失,如资料的无形价值、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举证和法律适用层面存在难度。鉴于此,法官引导双方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通过微信向小陈支付 3800 元赔偿款。

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品的所有权并未因丢失而转移,拾得人绝不自然获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保管期间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