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去探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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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去探究真相?

前不久遇到一个责任保险案件,有三位当事人。

法官对着我说:有两方都这样说,那么你只有一个人,还有什么要争的?

后来我才想通,既然法学实际上是没有绝对真相的相对事实,而事实上也根本不存在恒定的真相,而是变化的永恒。

这也可以解释人们通常不会只信守一种普适价值的根本原因。

往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果却不尽人意,那何不以揣势为依据,以希望为准绳,作为一种去迎接新起点的必备条件呢?

中国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向来有历史悠久的厌诉文化传统,春秋法家代表人物邓析被视为“好讼”“滋事”者,北宋王安石变法,却招致司马光的鞭挞。

在这种氛围中,历代父母官无不以自己治理的地方“历久无讼”,“刑措不用”来标榜政绩的优良,也正是在这种氛围下,大家族常以本宗族“十年无诉”“百年无讼”为无上荣光。

而保险代理人群体此前也深受其影响,俨然失去了使用法理系统性驱动保险专业服务的必经途径和良性循环所产生的机会。

法学实为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因法之理既在法内更在法外,既需要抽象思辨以分析静态,更需要深入保险纠纷实践去把握动态之法理。

所以我们应力图在不同理论观点的范式下,通过从宏观上对保险纠纷产生的法律现象整体进行多视角,多层面的反思和研究,对法律问题做出不同的事实分析和价值判断,由此方可能达到我们保险人深入全面认识现象与本质的目的。

但往往没有绝对正确的观点,就没有绝对的真相。

回到本文起始那个不久前亲历的真实案件,我们会试着以法官视角还原一场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思路的逻辑结构层次,而并没有去着重于循证探理与医源人文之纠缠,只因触达水平有限,不尽之处望批评指正,用以纠错反馈循环促服务意识之提升,以兹共同进展。

虽然我们常常把行事逻辑归于:只做正义的事,不做容易的事。但是何谓正义,可能不过是胜利的又一个别称,甚至容易陷入乌合之众的谎言之中......

我们既然知道法律从来不限于正义,如同真正的公益实际上是最难的事情一样。识别正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保险和法律团队长年累月的经验积累与不断丰富的内涵延伸。

撰文:戴凌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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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家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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