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回农村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有效吗
答:退回农村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是有效的。
二、怎么写退回农村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1)首先,双方应当明确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使用期限、以及每年的土地租金等。
(2)其次,在协议中应标注好土地的抵押登记号码、地块编号、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信息、抵押金额、抵押时间等,以便清楚的识别相关的土地所有权归属情况。
(3)此外,在协议中还应涉及到土地使用者的一些必要义务,如:按照期限支付土地租金、按时缴纳土地税、维护土地生态环境等。
(4)最后,在协议中应包含双方的签字盖章,以及双方的等,以便后续双方能够及时联系并完成相应的事宜。
书互换使用权协议土地应包括的内容:
一、合同格式要求:
1、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由当事人以及相关机构共同确认;
2、该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号码;
3、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如地主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土地使用时间限制、租赁标准、续租情况、终止协议的处理等;
4、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应当标明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法律及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5、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中还应当规定协议有效期限、协议解除时的偿还规则及处理等,以便双方权利义务得到充分保障。
二、具体要点:
1、土地的基本情况:土地的性质、位置、用途、面积、周边环境、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等;
2、使用权的期限:规定使用权的期限,以及是否可以续租;
3、使用权的价款:规定使用权的价款,并说明付款方式;
4、使用权的管理:规定使用权的管理,包括使用权的使用范围、管理规定、维护义务等;
5、违约责任:规定双方违约的责任,以及违约后处理程序;
6、争议处理:规定双方争议处理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7、其他:其他有关的约定事项。
书互换使用权协议土地应涵盖如下条款:
农村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确认: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住址等。
二、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明确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如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等。
三、土地使用权补偿期限:明确土地使用权补偿期限,以便及时给予补偿。
四、其他条款:明确双方当事人就土地使用权补偿有关的其他条款,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五、签字确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表明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本协议的条款。
土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范本示例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按《中华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意将_______的_____亩面积与乙方在_______的_____亩面积进行互换。
二、土地互换以后,双方不进行经济补偿
三、互换的年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注:以国家自留地年限政策为基准)。
四、互换以后,如果国家征用一方的土地,按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方享用征用的安置补偿,原与村里的承包合同解除,由未被征用土地的一方重新与村签订承包合同。
五、互换以后,一方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由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方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另一方可永久性的享受互换以后的.土地使用权(国家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六、土地互换协议签定后报村委会备案。
七、此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村委会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扩展说明: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定?
一、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1.《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四种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对第五十八条不执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也存在通过责令交还、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二、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有关收回国有土地的两种情形
1.、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形
该办法其中第八条对属于、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经审核属实的,依照该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2.非、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收回国有土地的规定
该办法第十四条……(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四、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认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按照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法律性质作了细致区分。